截至 2012年1月3日, 美國教育部《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權法案》(FERPA)的規定,擴大了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可查閱您的教育紀錄及該等紀錄中所含之個人可識別資訊(PII)——包括您的社會安全號碼、成績或其他私人資訊——的情形。首先,美國總審計長、 美國總檢察長、美國司法部長、美國教育部長,或州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以下統稱「聯邦及州主管機關」),得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允許由聯邦或州主管機關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查閱您的紀錄及 PII,以評估由聯邦或州政府資助的教育計畫。.
該評估可能涉及任何「主要從事教育服務」的計畫,例如幼兒教育及職業培訓,以及任何由教育機關或機構管理的計畫。 其次,聯邦及州政府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我們反對或未要求進行此類研究,仍可能允許研究人員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查閱您的教育紀錄及個人識別資訊(PII)。 聯邦及州政府機關必須從其授權接收您個人識別資訊(PII)的實體處,取得特定之使用限制與資料安全承諾,但該等機關無需對該等實體維持直接控制權。.
此外,就「全州縱向資料系統」而言,各州主管機關得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蒐集、彙編、永久保存並分享您教育紀錄中的個人識別資訊(PII),並可透過將此類個人識別資訊與其從其他聯邦或州級資料來源(包括勞動力發展、 失業保險、兒童福利、少年司法、軍事服務及流動學生紀錄系統等。.
《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法》所賦予之權利通知
《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法》(FERPA)賦予學生關於其教育紀錄的特定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 自大學收到查閱申請之日起 45 天內,學生有權查閱並審閱其教育紀錄。學生應向註冊處處長、院長、學術系主任或其他適當官員提交書面申請,並明確指明欲查閱的紀錄。 大學相關官員將安排查閱事宜,並通知學生查閱紀錄的時間與地點。若該紀錄並非由受理申請的大學官員保管,該官員應告知學生應向哪位正確的官員提出申請。.
- 學生有權要求更正其認為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教育紀錄。學生可向大學提出申請,要求更正其認為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紀錄。學生應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該紀錄的大學主管人員提出申請,明確指出欲更正的紀錄部分,並說明該部分為何不準確或具誤導性。 若大學決定不依學生要求修改該紀錄,大學將通知學生此項決定,並告知學生有權就修改請求申請聽證會。當學生收到有關聽證會權利的通知時,大學將一併提供聽證程序的相關詳細資訊。.
- 有權同意披露學生教育紀錄中所載之個人可識別資訊,惟《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權法案》(FERPA)授權無需同意即可進行披露之情形除外。其中一項允許無需同意即可進行披露的例外情形,是向具有正當教育利益的大學官員進行披露。 大學官員係指受僱於本校,擔任行政、監督、學術或研究,或支援人員職務者(包括執法單位人員及醫療人員);與本校簽訂合約之個人或公司(例如律師、審計師或催收代理); 校董會成員;或擔任官方委員會成員,或協助其他大學官員執行職務的學生。若大學官員為履行其專業職責而需要查閱教育紀錄,即視為具有正當的教育利益。.
- 有權就克萊蒙特神學院涉嫌未遵守《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權法案》(FERPA)之規定一事,向美國教育部提出申訴。.
名錄資訊
克萊蒙特神學院在未經學生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會披露學生教育紀錄中的「可識別個人身分」資訊,惟下列情況除外: 已被指定為「名錄資訊」的個人可識別資訊,包括:學生姓名、地址(包括住家地址、郵寄地址、帳單地址、校園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包括住家電話及校園電話)、出生日期與地點、就學日期、所獲學位與獎項、照片,以及學生最近就讀的前一所教育機構或學校。.
學生有權禁止將上述任何一類或所有類別的「個人可識別」資訊指定為目錄資訊,惟須於每學期選課截止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教務處。.